2017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0310元,与2016年的36868元相比,增加了3442元,同比名义增长9.3%。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2%。分设区市和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
地 区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南 昌 市
44063
景德镇市
43360
萍 乡 市
38908
九 江 市
43559
新 余 市
36408
鹰 潭 市
37146
赣 州 市
39710
吉 安 市
36572
宜 春 市
35538
抚 州 市
42576
上 饶 市
40610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 业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合 计
40310
农、林、牧、渔业
28801
采 矿 业
41842
制 造 业
418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0616
建 筑 业
43586
批发和零售业
335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571
住宿和餐饮业
3433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192
金 融 业
39779
房地产业
4744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76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1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36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662
教 育
37088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2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511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省共调查1.56万家单位,抽样比约9.6%。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5、由于城镇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如寺庙管理委员会、种植养殖协会等,调查样本量小,代表性不足,故未在表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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