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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310元

时间:2019-01-10 04:15 浏览:

  2017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0310元,与2016年的36868元相比,增加了3442元,同比名义增长9.3%。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2%。分设区市和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

地 区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南 昌 市

44063

  景德镇市

43360

  萍 乡 市

38908

  九 江 市

43559

  新 余 市

36408

鹰 潭 市

37146

  赣 州 市

39710

  吉 安 市

36572

  宜 春 市

35538

  抚 州 市

42576

  上 饶 市

40610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 业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计

40310

农、林、牧、渔业

28801

采 矿 业

41842

制 造 业

418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0616

建 筑 业

43586

批发和零售业

335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571

住宿和餐饮业

3433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192

金 融 业

39779

房地产业

4744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76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1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36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662

   育

37088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233

文化、体育娱乐

36511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省共调查1.56万家单位,抽样比约9.6%。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5、由于城镇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如寺庙管理委员会、种植养殖协会等,调查样本量小,代表性不足,故未在表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