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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一男子捕杀野生动物获刑

时间:2020-09-25 03:59 浏览:

  信州讯 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其就狩猎的野生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5800元,并通过上饶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6日在信州区秦峰镇鸡笼山附近使用自制的狩猎工具——地弓猎捕到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并拉回家中装到猪栏铁笼准备于第二日宰杀售卖。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委托鉴定的占某某非法狩猎的1只野生动物活体为野猪,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评估直接经济价值为28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占某某在信州区秦峰镇占村家中被抓获归案。另附带民事部分,占某某归案后还主动交代,他曾在2017年9月30日猎捕到一只黄麂,在自家宰杀后,通过微信将黄麂以78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麂所属的鹿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鉴于被告人占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在庭后主动已经赔偿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蔡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