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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出后,房屋内的户口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迁出构成违约

时间:2020-05-20 00:52 浏览:

  案例:2017年6月,买房人王某、张某,卖房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170万元将其房屋出售给王某、张某,并约定刘某过户后2月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并留存5万房款在户口迁出后支付,如因刘某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相关户口迁出,应向王某、张某支付房屋5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之后,刘某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问:王某、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迁出户籍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卖房人刘某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王某、张某支付违约金。在日常交易中,建议买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初,要详细了解房屋内的户籍情况,是否属于售房人,还有无其他的户口,能否迁出,自己是否在意涉案房屋内是否有户口,而后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约定迁出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更要查实涉案房屋的学区是否已经使用,对此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