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当前位置 : 主页 > 江西新闻 >

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草案

时间:2019-08-21 05:48 浏览:

  讯 记者孙娟报道:9月29日下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进行一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5年,江西全面启动河长制,今年又全面实施湖长制,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起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实现了“河长治”“湖长治”,出台法规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显得尤为重要。

  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都表示制定《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非常有必要。毛祖逊委员说,治理河湖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意义重大,省人大农委经过多地调研,多方听取意见,条例草案已经比较完善。建议加强考核机制方面的内容,使条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魏民委员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对于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条例出台很有意义,因河(湖)长是监督和协调职能,政府是本行政区水域管理、保护、治理的主体,建议条例要尽可能处理和理顺好河(湖)长与各级政府的关系,按照管理、保护、治理职责,明确约谈和依法处分的具体情形。

  如何使条例更为完善?任江南委员建议道,法规应当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的协调和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草案中一些形式上的指标要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陈松远委员在审议中表示,江西是较早实施河长制的省份之一,但各地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对河长制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只是水利部门的事;有的地方虽然立起了河长标识牌,但巡河情况不够理想;还有的地方对河(湖)长问责不到位。他认为,条例中应当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

  阎钢军委员认为,全省村级河(湖)长共有一万七千多人,人数最多,工作也最为繁杂。法规在制定中应该更加明确村级河(湖)长职责,同时要确保专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待遇。

  据了解,一审后,《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还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11月下旬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