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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受到伤害 法院判“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时间:2019-02-26 03:31 浏览:

  讯 张海艳、记者周再奔报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受到伤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5月2日,记者获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案,认定萍乡市某人社局对文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据萍乡市湘东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原告文某系1965年5月17日出生,在萍乡市某包装公司工作。2017年4月15日因倒垃圾摔倒受伤,后被送往萍乡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当年8月15日,文某向萍乡市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于同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文某事故发生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认为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文某不服,故诉至法院。

  “就因为超过了退休年龄,不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我不服。”年过五旬的原告文某在庭审时激动地说。“原告文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在第三人处务工,但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故我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萍乡市某人社局答辩称。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之规定,原告文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萍乡市某人社局仍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萍乡市某人社局对文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法官为此提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