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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市禁止新建规划展览馆

时间:2019-02-22 01:56 浏览:

文/全媒体记者陈文秀

    讯 12月4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近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严格审批,严禁举债建设,严控建设规模和标准,杜绝奢华布展,并立即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项目建设布展中存在问题,防止整改走过场。

    不得以新型城镇化名义新建规划展览馆

    严格审批。省级(除直辖市外)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需要展示的内容可在省会城市规划展览馆中统筹布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市辖区)已有规划展览馆的原则上不得新建,没有规划展览馆的一般利用既有场所(如老旧厂房、建筑等)改造后布展,确需新建的原则上应建设综合场所,按本通知要求经充分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后严格审批。县级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经论证确有需要的,应利用既有场所布展。县级以下禁止新建规划展览馆。不得以新型城镇化、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各种名义新建规划展览馆。近三年城市本级政府债务率出现过100%以上的,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

    地级城市规划展览馆面积不得超5000㎡

    严控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结合城区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地级城市规划展览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万人,城市规划布展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规划布展面积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直辖市也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布展面积占规划展览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

    严控建设标准。城市规划展览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位面积造价指标不得超过当地一般公共建筑(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平均水平。城市规划展览馆要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

    明年1月10日前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合理配置展示设施,不使用投资大、运营维护成本高的豪华设备,布展单位面积造价指标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位面积造价指标。

    我省要求,立即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项目建设布展中存在问题。各地要在2018年1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各地方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抽取部分省份开展全面核查。对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责成有关方面严肃追究责任。(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