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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社区关于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时间:2019-08-03 01:17 浏览:

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二、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一)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3194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并依法生效满两年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经民政部门备案满两年的离婚协议,可以视作改变房产物权关系的法律文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二、三轮摩托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2、本地无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31942元)。
(三)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31942元)。
 
三、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本市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市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标准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
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
 
五、申请地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
 
六、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三)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相关规定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相关政策。
特此告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