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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详规来了
时间:2019-04-1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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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
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有哪些标准?需要注意什么?又有哪些情况要追责?
■记者孙娟、信息日报李逊、沈冠楠、实习生赖敏/文
公务用车
适用范围
●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车种类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
●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保障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实物保障用车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省直机关人员100人以下核定机要通信用车1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直机关
● 机要通信用车:人员编制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人的核定2辆;
● 应急保障用车:人员编制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 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人员,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2辆编制。
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 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使用年限超过8年可以更新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 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办公用房
管理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公室具备条件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
单位办公用房安排要符合这些标准:
●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超出核定面积一律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审核同意后 ,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
办公用房闲置可转换用途出租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要追责
使用单位这些情况要追责: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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