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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集中起诉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共计7件涉案11人

时间:2019-01-13 04:58 浏览:

南昌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布

  讯 记者刘瑞芬报道:10月22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集中起诉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包括陈晓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魏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共计7件11人。

  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5万元至70万元不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