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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工作

时间:2022-10-15 00:09 浏览: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此前有关通知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通知提出,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