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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四大机制推动诉讼仲裁衔接

时间:2020-04-18 03:36 浏览:

    本报讯 周家隆 记者徐小勇报道:为完善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日,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构建沟通交流日常工作制度;建立立案阶段引导仲裁参与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及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诉讼仲裁衔接工作指导监督机制四个衔接机制。

    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确定了办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的竞合处理。确定了诉讼与仲裁衔接的总要求,即坚持有效沟通、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鼓励与规范同行,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及时高效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和保全。

    “今后,我省法院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专门部门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和仲裁机构分享交流相关数据。”据介绍,《暂行办法》构建了沟通交流日常工作制度,省高院、省司法厅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沟通交流平台,负责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研究处理衔接工作中产生的问题。

    同时,中级法院应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至专门审判庭(审判团队)或合议庭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仲裁机构应将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归口至专门部门管理,并在该部门设立诉讼与仲裁联络专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仲裁机构应将其负责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部门及联络专员报省高院、省司法厅备案,以方便沟通协调。

    另外,双方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仲裁机构审理重大、敏感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先行通报,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派员驻点诉讼服务大厅

    去年1月,九江仲裁会通过庭前调解,仅用一天时间就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仲裁申请。

    “今后,法院应强化诉讼引导和解纷辅导职能,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仲裁方式解纷。”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民商事财产性纠纷,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其通过签订仲裁协议或补充条款化解纠纷。

    在立案阶段引导仲裁参与纠纷化解方面,《暂行办法》还规定,仲裁机构派员驻点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中级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仲裁工作室。中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应立足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诉讼与仲裁对接平台。

    《暂行办法》还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及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要求仲裁机构应向省法院以及所在地中级法院提供其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等资料备案,以便法院更好地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以及申请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应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审查,尽快作出裁定。对需要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保全中需要仲裁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的,仲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根据实际需要,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调阅仲裁机构的相关案卷材料,仲裁机构应予配合。人民法院在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作出裁定后,可向相关仲裁机构送达裁定书。仲裁机构应积极配合或协助法院做好涉及仲裁案件的调解及信访化解工作。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暂行办法》还建立了诉讼仲裁衔接工作指导监督机制。省高院、省司法厅不定期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遇到亟需协调的重大问题,省高院、省司法厅应及时组织相关法院、仲裁机构研究解决。省高院、省司法厅可适时共同发布仲裁司法审查、仲裁执行、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典型案例,鼓励相关中级法院和仲裁机构相互配合、良性互动。

    同时,省高院、省司法厅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业务培训班等,加强室务研讨和业务指导,促进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机构可通过省司法厅向省高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