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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立改废应列入立法计划

时间:2019-09-08 09:45 浏览:

    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有关事项印发相关通知。

    通知指出,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政府规章立改废应及时列入立法计划

    通知明确,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因实施机构改革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并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备案。

    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进行清理

    我省提出,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前进行梳理,抓紧开展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实施机构改革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

    我省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