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当前位置 : 主页 > 江西新闻 >

无责任划分不认定工伤 错误行政行为遭撤销

时间:2019-05-12 01:34 浏览:

    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经交警部门以事故划分责任,仍能认定为工伤。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案件,依法撤销了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的行政行为。     2015年7月26日,原告谢某以其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被告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30日被告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谢某在2014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未经交警部门对其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谢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实际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性证据之一,而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劳动部门若未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下,仅以劳动者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张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