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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好校园食品“进口”关

时间:2019-05-10 05:25 浏览: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印发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品经营行为,把好食品“进口”关,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信息可追、去向可查,有效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患作出部署。   强调“十必须”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自办   《通知》强调,食堂管理必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自办,严禁外包;其他学校确需外包的,必须招标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在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与之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加强管理。   此外,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应对措施和报告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个人穿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遵守“实名晨检制度”。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每周菜谱和每月的开支;落实定点采购、索证索票、查验、保管、发放制度,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库存盘点制度,建立食品原料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堂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后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餐食品必须冷藏,食用前充分加热。食堂食品加工、贮存、陈列,餐具、工具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必须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记者了解到,《通知》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每餐每种食物必须单独留样,质量不少于100克,注明品名、日期、餐次等,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食堂卫生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有消除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治措施;餐厨废弃物必须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垃圾桶必须加盖并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   不准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通知》强调,不准向无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准向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订购食品。不准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安全的食品。不准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准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不准采购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不准向中小学生、幼儿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不准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不准采购散装的食用油、大米和面粉。不准违规制售豆浆、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野生菌)和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准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准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记者王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