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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办理非保证金业务

时间:2019-05-04 03:04 浏览:

    讯 李萌、全媒体记者陈文秀报道:10月30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顺应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付,我省制定出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1日起试行。

    《办法》规定,交易中心应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批准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办理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等,以下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中明确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按照相关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人、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