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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2019-03-31 03:04 浏览:

    本报讯 (记者魏星、邱辉强)9月28日,《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将把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据悉,我省境内河流、湖泊众多,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67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86个,强化河流保护对于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底,我省率先在全省全境实施五级河长制,把河长制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抓手。三年来,各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河湖环境不断改善,整体工作始终领跑全国。目前,全省共设立省级河长9人,市级河长116人、县级河长983人、乡级河长6970人、村级河长17287人,配备河湖管护、保洁人员9.42万人。此次《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固化河长制湖长制做法有着重要意义,将实现我省河长制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条例草案从法治层面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构架、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四级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在流域管理方面,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各河湖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针对各级河(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的不同,条例草案分别明确了总河(湖)长、河(湖)长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水域的下一级河(湖)长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巡河制度、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考核机制、表彰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