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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规定 政府负责人 消防工作职责

时间:2019-03-11 02:11 浏览:

     本报讯(实习生余贝贝记者王调翁)4月8日下午,记者从市消防支队了解到,自去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并就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全面提升我市火灾防控水平。   据了解,《办法》首次明确了省、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四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38个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办法》首次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受正职委托、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省长助理、市长助理、县长助理以及政府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